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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类情形之浅析
时间:2018-04-26  作者:周婧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将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问题,在本质反映的是法律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基本态度和观念,通过效力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划定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边界。考察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将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认识和态度,从而为真正厘清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助推民间借贷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提供有价值的视角。 

  一、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 

  有证可查,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至少有三千年的历史。史册记载,公元前3000年齐国孟尝君通过放债取息,奉养三千门客。到了唐代,出现了提供抵押借贷的质库,提供普通借贷的公廊,标志着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互助,历朝历代是受到保护的,古语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正是如此。在此情况下,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实行管制。西汉景帝末年,为限制过高的放贷利息,国家规定放债的最高利息是20%,同时对利息征收6%的税费,如果出现利息过高和逃避缴税的,无论身份是官是民,一律予以处罚。 

  到了近代,各类钱庄、票号大行其道,一度成为金融主流。电视剧《乔家大院》主人公乔致庸是山西富甲一方的商户,其主业就是经营大德通、大德恒两大票号。当前热播剧《那年花开月正圆》中,秦商也热衷于在各大城市经营票号。这些票号为中国近代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伦理及文化传统,民间借贷也愈加受到歧视甚至责难,一度消沉。 

  时至1984年,尽管国家对于金融体系管控非常严格,但是浙江温州还是出现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家私人钱庄,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所幸当地政府大力支持,自此温州民间借贷开始发展。同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见成效,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形式的融资互助组织开始出现,1985年中央5号文件、1991年十三届八中全会、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都对融资互助组织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严格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终到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互助组织被国务院正式取缔,民间金融及融资活动开始披上非法的外衣。 

  尽管政府取缔了民间融资互助组织,但是,由于农村资金供需缺口大,民间金融活动并没有因此消失,反而依旧普遍存在。根据这一客观实际,2006年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民间借贷又进入活跃期。从大趋势来看,随着民间财富的增加和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资本势必逐步复兴进入金融市场,但是规范化、法治化是其必经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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