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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护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证研究
时间:2018-06-27  作者:朱新武 庞良文 姜瑞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2016年,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第30个年头, 30年来未检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发展,30多年来,未检工作这一“有温度的工作”不仅办理了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案件,更保护、挽救、教育、感化了无数的未成年人,未检已经成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股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力量。本文主要以AH2016年检察工作实践为要本,总结当下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维权方面的不足与短板,进而探索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向深度与广度推进。

一、H市检察机关办理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H市地处华东腹地,是A省北部重要中心城市,下辖五区两县,是一座典型的工业型城市,2016年全市常住人口345.6万,农村人口131.2万,占总人口的37.95%,未成年人22.93万人,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的“留守未成年人”约在3万人左右,2016年,我市留守未成年人数量同比上升了23.4%

AH市检察机关于2006年设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负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预防、监督工作,这也是A省第一批设立的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专门刑事检察机构,十多年来,该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保护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如合适成年人参与、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亲情会见、社会调查、心理抚慰、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均在H市检察工作实践中有序开展,一批具有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的未检干警的身影活跃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沿阵地上,他们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同时也成为涉案未成年人的良师益友。

2016年,H市检察机关受理犯罪嫌疑人为“留守未成年人”的未成年特别程序案件3441人(含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从案件类型上看,其中涉及“两抢一盗”(盗窃、抢劫、抢夺)案件数量最多,受理案件共计1416人,其次为故意伤害案件,受理案件共计99人,其他典型案件包括诈骗、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案件。全年提起公诉案件2936人,不起诉55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33人)。“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到全市刑事案件总数的1.7%,占到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3.1%,据统计,H市“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其在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总案件数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

2016年,H市检察机关受理以“留守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1113人,包括了强奸案件55人,盗窃案件57人,故意伤害案件11人。其中有8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因为其缺乏家庭的保护与关爱,越来越容易被犯罪行为所侵害。

以上数据反映出H市“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针对“留守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案件也有抬头趋势,这两类案件数量的增加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H市作为资源型、能源型城市,近年来随着能源价格不断下滑,传统工业经济遭遇滑铁卢,同时,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机械化逐渐普及,农民承包土地大量流转,农村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人多地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大量产业工人、失地农民为了生计与发展不得不选择外出打工,这使得H市成为了一个新兴的“劳务输出大市”,这一社会、经济现象的背后,产生了一类容易被遗忘的群体“留守未成年人”,他们往往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或者跟着本身也还是孩子的哥哥、姐姐生活,长期缺少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厌学情绪或者干脆辍学,长期缺少监督和照顾,而他们大多又都处于青春期,性格叛逆,容易受到网络等媒体上不良信息的毒害,受到社会上不良青年的影响,容易误入歧途,也很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对于这一类特殊群体,急需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给予重点关注。

H市检察机关未检机构2016年办案数据所呈现出来的情况与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情况是大体一致的,大数据显示,1984年全国首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组建至2016年间,全国累计判处未成年犯人近160万,仅仅2016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就达5万人之多,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在其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这样的数据已在提醒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及权利保障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检察机关保护 “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基本做法

(一)践行法律规定,将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专项规定在未检工作中落小、落细、落实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未检干警的应尽之责。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在专门章节进行了规定,其确立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分案办理、严格适用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将这些制度设计在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落小、落细、落实,将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对于“留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执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需要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又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H市检察机关将法律规定与“留守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在践行法律规定、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经常不在身边,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常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H市检察机关并没有机械的执行法律规定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有关人员到场,因为这些人员介入案件,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漏,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努力变为空谈。H市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专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沟通,确定了专业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达讯问现场,监督办案单位办案,也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建议与指导,杜绝了案件信息被泄漏的风险。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经济不独立,父母又不在身边的情况,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调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机构,共同建立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的快速通道,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辩护权。同时由检察机关参与,联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共同培养一批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队伍,帮助他们提高未成年人犯罪辩护业务水平,提升专业化程度,同时建立起新入职律师定期在法律援助实习机制,让年轻的、有责任心的律师充实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的队伍中,也让他们更多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增加办案经验,从而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定辩护运行机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现状,H市检察机关在2016年的检察工作中,选取多起典型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了多次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的社会调查,开展有关社会调查次数占到全年社会调查数量的70%。社会调查帮助检察机关了解“留守未成年人”独特的成长环境,感受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多种情感、关爱的缺失,从而能深入分析“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对于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帮扶和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理论支撑作用。

(二)灵活运用不起诉、不批捕、量刑建议等检察权,坚决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事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权的种类也是内涵丰富。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有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权力,对于审理阶段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有发表量刑建议的权力。

在对于“留守未成年人”开展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灵活运用不批捕、不起诉和量刑建议的权力,特别是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对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有无再犯危险的基础上,采取(无逮捕必要)不批捕、不起诉的处理措施,让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免受刑罚惩罚或者尽量对其从轻处罚,让他们感受到现代法治文明的进步,帮助他们尽快反思错误、重返社会,让“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不再上演。

2016年,H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计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2名犯罪嫌疑人系“留守未成年人”,对1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处理,其中“留守未成年人”7人。在这些不起诉、不批捕处理的背后,H市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因为有了“一年考验期”的设置,工作周期长、工作量大,H市检察机关为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成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任务,在自身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多方联系有关社区、学校等组织,邀请他们共同参与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与帮扶,从而形成社会合力。特别是对于“留守未成年人”辍学率高,没有学校监管的情况,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的社区矫正部门进行了联系,利用司法行政部门现有的基层站所及其社区矫正机构,实现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定期的考察与帮扶,解决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难、帮扶难的问题。

(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涉及“留守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程序享有监督权,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侵犯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未成年当事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所作出的判决,认为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问题,可以依法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诉讼监督手段予以纠正,充分利用诉讼监督权力,保障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H市检察机关未检机构共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主要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和法院审理环节的不当行为,包括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没有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在判决书中没有隐去未成年被害人姓名等情形,这些问题的纠正对于保护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侦查机关办案能力与水平、提升办案单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如此,近年来,H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诉讼监督过程中主动出击,深挖抗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大判决审查力度,特别是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重判、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重罪轻判等判决中存在的错误,果断以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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