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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时间:2018-11-05  作者:郑兆斌 张帆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当前正处在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时刻。如何让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自觉形成尊法、崇法的社会氛围,是每一个法律人希望达成的目标。笔者认为,法律如何成为一种信仰,首先就要通过保护胜诉者的利益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律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法律才能被信服。因此,保证生效裁判得以公正的执行正是促进法律被信仰的重要关键一环。然而,虽然国家层面曾经多次提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但目前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以及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愈演愈烈,执行难的司法现状并没有得以有效缓解,甚至在个别执行案件中暴露出内外勾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腐败问题。如何促进民事执行活动的规范化,防止执行权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民事执行监督学理分析 

  (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 

  民事执行权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理论分歧。有的认为民事执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有的认为本质上属于司法权,有的认为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笔者认同最后一种观点。前文已经阐述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具有积极主动、直接的特点,行政色彩明显,故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属性。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性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故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各方面意见分歧明显。有的学者认为,权利需要制约是普遍规律,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执行需要监督和是否应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两个概念,检察机关自身不熟悉民事执行过程,难以开展好监督工作,法院内部上下级监督是更好的监督方式。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不应固守某种特定方案而应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各种路径的可行性,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践检验来寻求最佳改革方案。”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这也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尘埃落定。内部监督本身存在很多弊端,上级法院出于“护短”的心理有时候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至于说检察机关不具有监督的专业性则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提高专业水平来克服。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效果,而且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监督。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规范式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依靠自我约束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不具有刚性,效果不明显。若要从根本上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必须要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补充的监督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外部监督模式。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二、当前淮南市基层院整体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法院执行活动现状分析 

  当前我市法院系统在民事执行领域广泛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难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高结案率与执行难问题并存。一方面,根据调研可知淮南市五区两县执行结案率普遍在90%以上。另一方面,各县区法院又普遍反映执行难,当事人规避执行花样百出。执行法官明知或普通人甚至通过常理即可推断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但通过法定的财产调查手段却无法查询到其财产,或者即使查询到财产也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者消极对抗的情形比较普遍。另外,法院查封的财产难以变现、已被查封的房屋土地权籍不一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难以变现、住房公积金的查封无法执行变现等问题都影响法院的执行结案。 

  第二,司法解释不明确导致执行结案的标准和方式不统一,不明确。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终本程序需满足五条,其中一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中何为“已依法予以查找”,司法解释关于其具体内容不甚明确。比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已拆迁,无法确定现居住地,或者找到其住所地后,其长期不在家等各种情况,需查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司法解释规定“已依法查找”的程度。这种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终本程序适用乱象横生。另外,对于部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的,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需长期扣划的,对于如何结案不同的法院结案方式不一,有的按执行完毕结案,有的作终本处理,导致执行混乱。 

  (二)检察监督的现状 

  1.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少,缺乏申请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受理执行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有三种:依职权发现、当事人申请监督、有关部门移送。《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后,第14条、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依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并不清楚自己所有的维权渠道,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遇到问题往往会从法院内部进行权利救济,很少通过检察机关,故严重缩减了检察机关民行执行监督的案源。 

  2. 执行监督案件数量大,监督任务繁重 

  据统计,淮南市两级法院2016年执行案件总数9001件,但全市两级检察院民行干警总计只有二十多人,其中能办案的员额检察官更少,只有十几人,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3.检法两院对执行监督认识不统一 

  法院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是否理解,直接关系到执行监督工作是否顺利开展。就目前我市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门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相对配合,但也有个别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设置障碍。如调卷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到法院调卷时,法院往往以案卷还没整理,未正式组卷而拒绝查阅。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没有解决,加上以前执行中的不规范已成习惯,执行工作本身数量多难度大,部分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介入再次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从而产生抵触情绪,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一定困难。 

  三、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难以融入法院执行体系,发现案件线索难 

  民行干警多数没有从事具体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经验,难以融入法院内部体系,难以发现问题。不提倡现场监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对法院具体的执行活动无法及时掌握,客观上导致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难。一方面法院出现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现象,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普遍反映执行监督发现线索难,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2. 自身业务不扎实,监督难以深入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集中于刑事案件方面,民事方面相对薄弱,检察机关内部熟悉精通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才匮乏,且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对不动产评估、拍卖专业性极强,监督过程中往往找不到要害,大多只能停留在表面问题和执法瑕疵,办案力度不够大,质量不高。法院执行乱象之所以成为人民群众反映热烈的问题之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执行乱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表面上的一些程序或者文书上的瑕疵,但检察机关很大一部分案件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开展监督,从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从我国检察机关目前的地位及其编制、人员素质、工作任务等因素看,检察机关无法胜任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近年来办理的执行监督案件缺乏力度和深度,质量不高,精品案例缺乏。 

  3.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具体落实难 

  目前对法院执行监督主要以检察建议为主法院部分人员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抵触心理,以种种理由对执行监督进行搪塞,实践工作中不理会、不配合,而检察建议虽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但缺乏刚性,“一般而言,法院可以做接受的表示也可以不接受,即主动权在法院”,而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四、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司法实践中执行监督出现的问题,作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必须主动有所作为,通过自身工作为执行活动监督进一步完善打下实践基础,创造有利条件。以作者所在的基层院为例,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宏观层面 

  1.积极与法院执行机构构建工作联动机制,优化执法环境 

  通过重视加强与法院交流和沟通,检法协调建立规范的执行监督机制,增强审判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如我院积极与同级法院以会签文件的形式,制定了包括法院所有执行活动中的生效裁定按月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所有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和调解书按月报送检察机关审查等七项机制。该联动机制在内容和环节上准确把握了当事人在法院“打官司”过程中的各环节点,即从当事人初次收到同级法院的诉讼法律文书时起,贯穿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直至诉讼活动结束,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能切身体会到检察机关对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存在,有力地促进了我院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执行监督效果显著。 

  2. 强化内部协作形成民事执行监督整体合力 

  与院自侦、侦监、公诉、控申、案管等部门建立内部横向联动机制。着力加强与控申、案管的沟通协调,明确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流转方式和工作配合模式;加强与自侦部门的联系,规范相互移送监督线索的衔接程序、办理要求和配合方式;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之间的配合,侦查监督、刑事公诉工作过程中获知相关的关于民行工作方面的线索,及时向民行部门转交。实践证明,以上各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对于拓展执行监督案源、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监督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强化上下检察一体协作,整合两级院民行监督资源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市级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交办、转办、提办、督办等多种工作方式,适当分流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有效整合两级院的民行检察资源,即可以调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能力。近年来,淮南市民行检察部门以开展“专项行动”的方式,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辖区多个基层院跨区域互查,成功发现多起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效果显著。以市级院的名义牵头,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开展监督,有效规避了同级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监督通道不畅通的现象。跨区域监督,又可以避免出现同一区域碍于情面不敢监督的情形。例如,2014年在市院统一组织指挥下,全市两级院民行部门合力开展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以我市司法委托拍卖案件为专项行动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查阅卷宗和走访调查,发现在案件中存在怠于执行、评估师无评估资质、法官违法违纪等系列问题,继而成功办理多起执行监督案件。另外,根据市区两级院民行办案一体化模式,我院在协助市院办理案外调查过程中,分别发现我市其他区法院审判法官涉嫌受贿、执行人员违法向当事人索要钱财、截留执行款的行为,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微观层面 

  1.强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保障 

  完善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建设是根本。作为监督者,自身首先要熟悉执行的各个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识别违法行为的能力,因此必须培养精通民商事知识的专业队伍,配齐、配强监督队伍,才能满足民事执行监督的需要。一方面要注重从法院审判部门或者执行部门中选拔选调,更重要的是强化自身专业人才培养,通过组织培养、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民行干警业务素质,提升监督水平。 

  2.多种监督手段并用,增强监督效果  

  目前,检察建议偏软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建议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轻重程度,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违法行为调查、要求说明未能执行理由通知书等多种监督手段。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定、决定等,可以依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纠正或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针对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可能导致实体错误的,可以在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错误行为。针对长期久拖不决、执行难的情况,可以要求法院书面说明未能执行理由。 

 

     (责任编辑: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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