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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现状与分析
时间:2018-12-03  作者:朱明华 吕东日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工作,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 “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重创新,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多方位救助”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我县共有在矫人员338人(包括毛集实验区:54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管理教育多元化,档案文书规范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凤台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各乡镇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及人员配备状况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具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目前我县现有20个基层司法所(包括毛集实验区3个)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10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调查评估。在委托评估环节,各委托机关总体做的比较好,委托时有委托函并附有相关的评估所需材料,资料基本齐全。司法行政机关也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意见。 

  二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县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县司法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 

  三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在实践中,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矫正体系。虽然社区矫正工作想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一些尝试,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虽然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但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工作小组的职责,形同虚设。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强制执行权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是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制性权利。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强调“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却过分的“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矫正人员与社会群体的认知。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的力度。在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事就算了结了,这种观念,是社会群体对社矫人员的普遍认知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认为这些人犯过罪,是“坏人”,让自己或子女们,尽量避免与社矫人员接触,这给矫正人员的心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认为自己受社会的歧视,这个社会不“接纳”他,自己已成为不受社会“欢迎”的人,于是他们就可能破罐子破摔,以至于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矫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阻碍。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移交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羁押的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当场办理法律文书移交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审前未被羁押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书面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的几乎为零。为此,很多审前未被羁押的罪犯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没有去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司法行政机关又不掌握先前的情况,从而造成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对于在异地犯罪的罪犯,异地法院拟对其作出适用社区矫正处罚的,一般在没有对该罪犯委托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调查评估的情况下,均自行做出判决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较多。判决做出社区较正后,判决法院将裁判文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后,由于没有将罪犯亲自移送给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而是一般让罪犯自己到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到,致使有极少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来报到,从而造成漏管、脱管现象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工作氛围不浓,宣传不够。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他们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农村或社区的帮教人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群众的信息员作用。     

  (四)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放置在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机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权缺失,无法全面实施监管职能。正因为司法人员执法权的缺失,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极个别“刺头”不服从管理的矫正人员,没有太好的办法。他们认为“司法所没有执法权”,不能把他们怎么样,最多给予个警告处分,况且三次以上警告处分才能够收监执行,对于极个别矫正期限较短的矫正人员,可能没等到三次警告处分就到期了。为此,个别社区矫正人员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思想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还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一旦在工作中形成僵持,也将会给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留下隐患。     

  (六)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一是社区()居委会组织未充分挥作用。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支撑点,只有他们真正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并且为矫正对象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以及村委会的信息管理员在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信息管理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 

  二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据调查,目前我县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三、加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思考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制约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矫正人员因不能外出务工,只能守在家里,收入较低,如果矫正人员愿意创业,信贷、税收部门要积极协调,给予帮助,不歧视;矫正人员家庭如确有困难,政府部门可经考察后给予办理低保等帮扶政策,以利于矫正人员安心改造。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责任编辑: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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