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个别企业老板为了私利,造成环境污染,还拒不履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等待他的将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
2019年8月,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窑口镇某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于2019年8月29日建成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六亩,未办理任何证照及环评手续,该石料厂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废石块和石子等物料,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2019年9月18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行政处罚陆万玖仟元整;2、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在法定期限内,该厂负责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义务。2020年3月10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法院审查认为,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该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孙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