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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普陀:依法不起诉让9家民营企业化危为安
时间:2020-07-29  作者:范跃红 陈英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英)“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有了能够继续生存经营下去的机会,我以后一定规范经营!”日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串通投标案中9家涉案民营企业的15名涉案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人之一的浙江省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说道。

  2018年12月,舟山市朱家尖某公路工程一期发布招标公告,普陀区某路桥工程公司因不具有投标资格,公司负责人章某便和施工方张某就该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组织了浙江省内9家具有投标资质的工程企业参与围标。结果9家公司中的某建筑公司以1000余万元成功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章某的公司,章某又将工程交由张某施工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管理费。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将章某、张某等17人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严格审查后发现,17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串通投标罪,但项目是由章某和张某共谋组织的,中标后的工程也由张某承接,章某从中收取管理费,两人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其余15名涉案的投标公司人员仅为投标行为提供了帮助,在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

  检察官又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承接的工程已于2019年投入使用,目前工程状况完好,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涉案的投标企业均具有较好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15名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如果提起公诉,涉案企业将在经营、融资等方面面临困难,企业员工也将面临失业问题。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院确定了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的办案思路。章某、张某二人积极组织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系主犯,应当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15名投标参与人在该案中起帮助或者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中12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作不起诉处理。

  今年7月13日,该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区政协委员、区工商联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代表们同意检察机关对15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日前,该院依法对李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训诫。

  “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投标中一定要诚信,今后一定合法经营,公平参与竞争。”15名被不起诉人一致承诺。

 

(责任编辑:孙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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