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玉书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该案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2023年12月21日,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依法指控:200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玉书利用其担任凤台县大山土地所副所长、刘集国土所所长、新集自规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2014年,被告人李玉书利用其担任凤台县刘集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套取土地整理专项资金20.9万余元;2019年,被告人李玉书在担任凤台县刘集自规所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专项复垦资金损失56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书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现场,被告人李玉书当场认罪认罚悔罪。凤台县纪委监委组织200余名县直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参与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根据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玉书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玉书已退出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未退出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玉书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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