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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18-03-27  作者:陈艳艳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近年来,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带来了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商贩暴力抗法打城管,醉汉酒后闹事咬民警等等,此类妨害公务案件逐年递增,该类案件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本文以本院2014年以来办理的妨害公务类案件为视角,对当前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归纳,以期为该类案件的防治献言献策。 

一、妨害公务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分别为0件、2件2人、4件8人、3件4人,从下图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图1)。 

 

 

                                                     图1:2014年以来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数量 

(二)涉案主体以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偏低。1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1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占总体人数的78.6%,其他3人分别是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职工等。从文化程度看,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高中学历2人,初中10人,小学2人。 

(三)本地居民和男性是主要犯罪人群。涉案14人中,13人为本地人,占总人数的92.9%;男性11人,占总人数的78.6%。 

(四)案件发生领域比较集中。目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领域集中在娱乐场所、道路交通执勤、民事纠纷调解等公安执法领域,以及查处拆迁违章违规建筑等行政执法领域。据统计,办理的9件妨害公务案件中,行政执法的1件,占11.1%;道路交通执勤的2件,占22.2%;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执法的4件,占44.4%;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如执行抓赌任务等)的2件,占22.2%(图2)。 

  

                                                        图2:妨害公务案件发生领域分布 

(五)均为临时起意犯罪,均属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被执法一方不接受管理和处罚,进而矛盾激发产生暴力抗法,具有明显的突发性。采取的暴力手段,多数开始由辱骂、推搡,进而引发为抓挠、撕扯、拳打脚踢,造成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六) 被侵害对象绝大部分是公安执法人员。受理的9件案件中,被侵害对象11名,其中,绝大多数为公安执法人员,包括民警、交警、辅警,占全部案件量的77.8%。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面对公安执法时存有对立和抵抗情绪,另一方面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图3)。 

 

 

                                                             图3 被侵害对象构成比例 

二、引发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涉案主体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仍有少数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依然相对滞后。当他们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往往习惯于通过私力救济,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者的正常执法活动,而很少认识到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如轩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因行政案件在两次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以自己“没有犯多大法,凭什么到派出所”为由,抗拒接受调查,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使用砖头将民警头部击伤,甚至扬言拿刀要将民警砍死。 

(二)当事人利益观念失衡,当公权力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个人利益。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个人利益,哪怕是最普通的执法事件也会轻易地引起民众的对立情绪。特别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当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利益观失衡,逆反和对抗心理强烈,产生极端行为。如吴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在某区管委会、某镇政府、市城管执法局等国家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下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吴某某使用扦筒、徐某某使用铁锨暴力袭击执法人员,以阻碍执法,一名执法人员在阻拦时被抓伤。 

(三)执法方式和态度存在不足。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工作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不无关系,少数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执法态度生硬、冷漠甚至傲慢,在执法时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对当事人的辩解和诉求充耳不闻,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被执法者往往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在这种心理暗示下,如果执法者的某一执法行为或执法方式稍不合理,易加剧此种不平衡心理,使当事人对公务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引发对立情绪,激化矛盾。 

(四)部分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忌惮违法者的投诉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部分执法人员在自己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被动应付,造成自身伤害。如邹某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阻拦和挑衅,难以脱身,又未使用警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于是被殴打致伤。 

三、治理对策 

(一)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以乡镇换届宣传、检察开放日、普法宣传日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定期深入社区、企业、乡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开展防范教育,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对妨害公务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介绍,以案释法,剖析典型,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如办理邹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件中,我院联合区法院在案发地组织公开庭审,3名被告人因自己冲动、不懂法导致犯罪的行为,当庭向人民群众道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旁听群众达三百余人,对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二)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深刻认识社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为基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构群众工作平台,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理,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完善信访制度,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和诉求,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提高执法水平,注重执法技巧。执法工作人员应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应变能力,着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文明合理合法,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缓解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在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做好矛盾的排查调处,减少社会对立,做好必要的解释、疏导工作,避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同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要善于维护自己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必要时敢于行使自卫权。 

(四)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处理案件。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宽严相济,形成打击合力。在实践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真诚悔罪,并积极做出赔偿,获得谅解的案件,要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考虑从宽处理。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罚,以有力保障维护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妨害公务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对暴力袭警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既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陈艳艳 

 近年来,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带来了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商贩暴力抗法打城管,醉汉酒后闹事咬民警等等,此类妨害公务案件逐年递增,该类案件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本文以本院2014年以来办理的妨害公务类案件为视角,对当前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归纳,以期为该类案件的防治献言献策。 

一、妨害公务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分别为0件、2件2人、4件8人、3件4人,从下图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图1)。 

  

1:2014年以来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数量 

(二)涉案主体以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偏低。1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1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占总体人数的78.6%,其他3人分别是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职工等。从文化程度看,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高中学历2人,初中10人,小学2人。 

(三)本地居民和男性是主要犯罪人群。涉案14人中,13人为本地人,占总人数的92.9%;男性11人,占总人数的78.6%。 

(四)案件发生领域比较集中。目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领域集中在娱乐场所、道路交通执勤、民事纠纷调解等公安执法领域,以及查处拆迁违章违规建筑等行政执法领域。据统计,办理的9件妨害公务案件中,行政执法的1件,占11.1%;道路交通执勤的2件,占22.2%;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执法的4件,占44.4%;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如执行抓赌任务等)的2件,占22.2%(图2)。 

  

2:妨害公务案件发生领域分布 

(五)均为临时起意犯罪,均属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被执法一方不接受管理和处罚,进而矛盾激发产生暴力抗法,具有明显的突发性。采取的暴力手段,多数开始由辱骂、推搡,进而引发为抓挠、撕扯、拳打脚踢,造成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六) 被侵害对象绝大部分是公安执法人员。受理的9件案件中,被侵害对象11名,其中,绝大多数为公安执法人员,包括民警、交警、辅警,占全部案件量的77.8%。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面对公安执法时存有对立和抵抗情绪,另一方面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图3)。 

  

3 被侵害对象构成比例 

二、引发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涉案主体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仍有少数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依然相对滞后。当他们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往往习惯于通过私力救济,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者的正常执法活动,而很少认识到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如轩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因行政案件在两次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以自己“没有犯多大法,凭什么到派出所”为由,抗拒接受调查,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使用砖头将民警头部击伤,甚至扬言拿刀要将民警砍死。 

(二)当事人利益观念失衡,当公权力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个人利益。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个人利益,哪怕是最普通的执法事件也会轻易地引起民众的对立情绪。特别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当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利益观失衡,逆反和对抗心理强烈,产生极端行为。如吴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在某区管委会、某镇政府、市城管执法局等国家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下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吴某某使用扦筒、徐某某使用铁锨暴力袭击执法人员,以阻碍执法,一名执法人员在阻拦时被抓伤。 

(三)执法方式和态度存在不足。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工作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不无关系,少数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执法态度生硬、冷漠甚至傲慢,在执法时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对当事人的辩解和诉求充耳不闻,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被执法者往往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在这种心理暗示下,如果执法者的某一执法行为或执法方式稍不合理,易加剧此种不平衡心理,使当事人对公务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引发对立情绪,激化矛盾。 

(四)部分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忌惮违法者的投诉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部分执法人员在自己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被动应付,造成自身伤害。如邹某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阻拦和挑衅,难以脱身,又未使用警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于是被殴打致伤。 

三、治理对策 

(一)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以乡镇换届宣传、检察开放日、普法宣传日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定期深入社区、企业、乡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开展防范教育,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对妨害公务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介绍,以案释法,剖析典型,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如办理邹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件中,我院联合区法院在案发地组织公开庭审,3名被告人因自己冲动、不懂法导致犯罪的行为,当庭向人民群众道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旁听群众达三百余人,对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二)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深刻认识社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为基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构群众工作平台,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理,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完善信访制度,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和诉求,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提高执法水平,注重执法技巧。执法工作人员应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应变能力,着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文明合理合法,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缓解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在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做好矛盾的排查调处,减少社会对立,做好必要的解释、疏导工作,避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同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要善于维护自己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必要时敢于行使自卫权。 

(四)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处理案件。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宽严相济,形成打击合力。在实践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真诚悔罪,并积极做出赔偿,获得谅解的案件,要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考虑从宽处理。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罚,以有力保障维护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妨害公务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对暴力袭警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既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作者系大通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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