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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时间:2018-05-03  作者:刘畅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向前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近年来,凤台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高发态势,此类犯罪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损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现对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为更好地处理和应对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7年间,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9人。就案件数量而言,该类案件虽仅占4年来该院办案总数的0.4%,但每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总涉案金额更是高达7.24亿元。这是其他刑事案件无法相比的。 

  从前述数据分析可知,凤台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必须重视此类案件的预防与惩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1.犯罪形式相似,欺骗性、煽动性强。该类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非常相似。嫌疑人无一例外均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在投资前期通常会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分红,打消被害人顾虑,坚定其投资信心,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利息和退回本金。同时,该类犯罪具有欺骗性和煽动性强特点。犯罪嫌疑人均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运作,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有办公场所,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对普通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很难辨别。 

  2.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根据已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影响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涉案人数1700多人;个案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占85.7%。此类案件受害人均为不特定群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各阶层群体。一旦红利、利息发放有问题就会引起受害人的恐慌,这就使得案件存在潜在的不可控性,稍有不慎,就会使案件的社会效应急剧扩大。 

  3.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该类案件的行为人是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达到快速吸收存款的目的,且投资款大多被被告人挥霍或去向不明,案发后其自身偿还能力也有限,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致使该类案件实际追缴不理想。同时,由于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固证困难,导致部分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无法认定,但是无法认定事实的涉案金额却不是小数目,即使被害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也是杯水车薪。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受害人经常会采取上访闹访等极端方式讨要,导致维稳压力进一步增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原因 

  1. 风险意识淡薄,存在投机心理。追逐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常心理。但是,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高利率、低风险、快回报”的诱饵吸引下,受害人渴望快速致富,从而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及时获取高额利息的甜头后,更是头脑一热地把更多钱财投入到不法分子编织好的圈套之中。待到东窗事发之时,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期待中的利益,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成为彻彻底底的受害者。这种非理性的投资需求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2. 社会闲散资金多、投资理财渠道不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人民群众手上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但是,传统低利率的理财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社会上层出不穷的理财方式又让人眼花缭乱。现阶段,股票、国债、保险等正规投资虽然品种较多,但是专业性要求高,所以期限短、利息高、回报大的存款成了人们乐于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 

  3.监管乏力,惩罚手段单一。打击该类犯罪涉及到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的职能管辖,具有环节多、过程长的特点。虽然各部门也肩负打击该类犯罪的职能,但是各部门阶段性、半封闭式的打击方式收效甚微。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手段也仅限于每个部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没有整体性的打击与预防措施,等到案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经无法挽回。 

  4.企业回笼资金难,存在发展困境。有些涉案公司有合法的实体经营项目,所非法吸收的资金也用于企业经营上。这类企业往往因为在创业早期,自身的经营规模有限,导致合法融资渠道遭遇瓶颈,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选择使用非法融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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