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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全局 抓节点 打造公益诉讼模版
时间:2018-12-24  作者:郑明明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201827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潘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3月,本院办理的督促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案被选为安徽省10件《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情况分析》优秀典型案例之一。自2017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潘集区检察院共摸排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件,全部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其中2件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经审批后并案起诉;1件被评为全省优秀典型案例;其余2件在诉前程序阶段经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启动自我纠错机制,撤销原行政征收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法定期间届满以后,已向潘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恢复基本农田4406.45平方米,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挽回国有资产共计439万余元。公益诉讼工作在基层院正式开展的9个月以来,在省院民行处的有力指导下,在市院及本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两级院民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和攻坚克难,取得的这些成绩可谓硕果初结,为本院开展下一步公益诉讼工作捋顺了道路,为日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刻画了模版,在此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思路和经验分享给大家,以期对全市的公益诉讼工作提升有所助益。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全局 

  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之初,院党组就对此项工作做了整体布局,圈画出启动阶段至立案前的准备阶段,诉前程序阶段,起诉后至庭前准备阶段这三个关键节点,针对各案件各阶段的不同特点,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思想紧跟,潜移默化,蓄势待发。本院党组对于检察工作重点趋势的变化有敏锐的判断,在公益诉讼试点阶段就通过召开检委会的形式,组织检委会委员和中层干部主动学习新生检察职权,学习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为开展后续工作做好思想铺垫,夯实理论基础,形成蓄势待发的工作态势。 

  (二)“提早谋划,乘风而上,直挂云帆”。20176月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形成紧锣密鼓的宣传形势,群众知情面扩大,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本院在2017年上半年即开始谋划本项工作,着手准备,化被动为主动,趁着两部法律修改的宣传大潮,于2017713日邀请本区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召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集中深入宣传,并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可能存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研讨。秉承习近平总书记“功不必在我,既做显功也做潜功”的工作态度,通过大力的宣传,夯实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加强联系沟通,为线索摸排做好铺垫,为后续发力积攒能量。 

  (三)广泛摸排,重点突破,严格筛选。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案件线索摸排是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第一大难题。为攻克这一难题,本院采取“广泛摸排,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排查,紧扣成案比例较高的领域,积极摸排线索,第一批即确定了5个案件线索,迈开公益诉讼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在线索数量上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后期案件筛选过滤留下足够空间。 

  (四)精细取证,精准发力,合理建议。案件线索确定以后,本院根据案件类型立即展开调查。潘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案中,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这一情况,民行干警直接到大通区法院调取案件卷宗,紧扣案件事实和办案程序,查阅大量行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资料,确定被监督主体及其工作职权范围,找准抓实证据,启动诉前程序制发检察建议。对潘集镇胡庄村耕地被污染案件,迅速派干警查验现场固定证据,走访专家咨询土壤污染鉴定标准,在土壤恢复具备可能性的前提下,向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建议恢复土地的检察建议。 

  二、领导一线亲指挥,主动协调消阻力 

  (一)上下联动,加强与区委、区政府的沟通。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对象特殊,又是检察机关和党政机关共同面对的新生事物,对于其性质和目的在理解上有些许分歧,工作阻力较大。本院办理的5件检察建议发出以后,根据案件不同进展情况,在跟进案件的同时,做好下一步的打算。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检察长亲自带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及时汇报。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上下两级院启动联动机制,市院领导亲临本院,邀请潘集区区长等召开座谈会,对于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进一步宣传和解释,明确公益诉讼的目重在保护公益,而非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化解潜在阻力,赢得区委区政府的理解和支持,顺利将案件向前推进。 

  (二)主动出击,与法院凝聚共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制定了法律依据,但具体的操作规范仍不健全,检察机关和法院系统在理解和应用上仍不能完全一致。个案的差异性使得一些法律适用分歧加大,于是加强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本院诉潘集区建委怠于履行职责一案中,法院没有召开庭前会议,本院分管领导就本案主动与承办法官进行联系,就案件情况及时沟通。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对被告怠于履行职责起止时间提出疑虑,案件承办人在沟通的过程中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结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三部部门法的规定,深入探讨三部法律的部门法衔接问题,在庭前解决了这一重要问题,使得庭审重点更加清晰,审理节奏更加顺畅。 

  三、拓展传统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扩大宣传效应 

  出庭诉讼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是检验案件办理质量的最终环节,事关案件办理的最终效果。本院诉潘集区建委怠于履行职责案成功起诉以后,本院专门以事务性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对此案的出庭预案进行充分讨论,由公诉经验丰富的检察长亲自指导,慎重对待,严把案件质量关。在预案中对双方辩论焦点问题做好预判与应对,就案件材料总结出16个可能出现的辩点,各检委会委员深入讨论庭审当天可能出现的问题,全面准备,力求做到万无一失。通过召开检委会的形式再次表明领导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博得更高关注度,跨部门全方位的将公益诉讼工作在本院的深入宣传,提高全院整体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度、认同度,使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真正深入人心。 

  四、选对督促方式,找准宣传节点,效果事半功倍 

  在本院督促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职一案中,因为市国土局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由国土局要求污染土地的当事人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本院借助当事人因为经历过公诉和审判程序,对检察院心存敬畏的案件背景,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给被监督单位施以舆论压力的同时,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恢复,帮助市国土局履行职责,达到还原土地、保护生态的最终目的。而对于潘集区建委怠于履行职责一案,则区分对待,在起诉之后才开展宣传工作,以免加大案件起诉工作的阻力。 

  五、临变不乱,机智应对,及时总结 

  目前公益诉讼案件仍实行层报制,检察建议和起诉书通过市院、省院两级审批,减弱了基层院办案的风险,但是当庭的应对仍是基层院办案的重中之重,既是亮点也是难点。本院诉潘集区建委怠于履行职责案中,被告因怠于征收金格四海公司和绿景公司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被起诉。案件情况当庭发生重大变化,代理律师提出,被告被起诉的两起案件事实至开庭前均已经履行,并提交了被告向行政相对人履行职责的重要证据。其中包括金格四海公司向财政统一窗口交纳2万余元欠款的收据,以及被告与绿景公司签订的以绿景公司名下两套商品房进行抵扣应收款项的协议。面对案件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公益诉讼人稳住阵脚,把握庭审节奏,当庭对证据进行质证,细心的发现金格四海向财政交款的收据上既没有注明配套费,也没有注明是向潘集区建委缴纳此笔款项,虽然交纳的数字与欠缴的数字相符合,但并不能证明缴纳的是配套费,因而提出收据并不能证明潘集区建委已经履行了征收职责的观点。对于被告提交的协议,公益诉讼人当庭迅速浏览协议内容查找问题,当即提出被告与绿景公司协议以房产来抵缴配套费没有法律依据,并找出关键点——协议所涉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并未转移,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公益诉讼人对临时突变情形沉着巧妙的应对,大大提升了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及时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观庭人员对公益诉讼人当庭表现给予高度肯定的同时,也指出了不足,对如何加强庭审辩论、应变能力给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对日后开好公益诉讼庭起到极大的提升作用。 

  六、立足实质,美化形式,增强效果 

  按照院领导 “人无我有,人有我多,人多我好,人好我转”的工作思路,在本市已经有开过庭的公益诉讼案件情况下,我们就要在此基础上,做精做细做好。本院起诉开庭的公益诉讼案件同样也是举办了全市公开观摩庭,但不同的是,对出庭预案经过检委会仔细研究,并将检察建议、起诉书,出庭预案等材料装订成精美手册,展现出本院对于此案办理沉稳、自信的风格,使案件的规范性流程得以完整体现,便于资料收藏,为后期办理公益诉讼其他案件刻画出可参循的模板。 

   (责任编辑: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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