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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专题报告
时间:2014-12-19  作者:朱新武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2013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忠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

  2013201412月中旬,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56188依法起诉168人,人民法院已判决14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30余万元。在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和全省反渎工作会议上分别作了经验交流。

  (一)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2013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立足抓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121件,占立案总件数的99.2,超过全省平均大案率4.7个百分点其中1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2226人,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33人;查处要案1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2.6%。共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大案20件,要案2人。2013年我市查处的贪污贿赂要案数在全省位列第四,要案率在全省位列第二。查处的大案要案如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黄小虎(副厅级)受贿、行贿、贪污2000余万元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副厅级)受贿390余万元案

  (二)重点查办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着力点,围绕“看病难、出行难、就学难”等实际问题,积极查办了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教育系统、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窝串案6879人。2013年3月以来,依法查处了淮南市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窝案,涉案总金额达2700余万元;今年查办了环保系统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损失近900万元窝串案,立案7件8人;在教育系统查办10件10人。

  (三)深入查办各类行贿犯罪

  认真贯彻上级院部署,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斗争,对故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人严厉打击。2013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各类行贿犯罪2929人,其中单位行贿案4件,对单位行贿案33人,查办行贿犯罪人数占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19.2%,比20128.6%的比例上升10.6个百分点。

  二、创新完善机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机制

  加强举报中心建设,开通12309举报电话,建立了来信、来访、电话“三位一体”举报体系。市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严格保密制度,加强对举报人保护和举报奖励工作,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

  (二)建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针对我市实际,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建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增强办案的整体效能。

  1、上下联动,坚持侦查一体化机制。发挥市检察院的办案主体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市院以交办、领办、参办等形式,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以此带动全市办案工作。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交办、领办、参办案件106件,占总立案件数的67.9%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6981人,同比件数上升30.2%,人数上升15.7%;查办侵权渎职案件1920人,同比件数上升46.2%,人数上升33.3%

  2、左右互动,发挥整体合力。加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探索推行反贪、反渎一体办案机制,实现两侦共赢。仅今年1至5月全市反渎案件立案侦查11件11人,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大案8件。健全完善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规范化水平和侦监、公诉工作效率。2013年我市反贪案件的侦结率、起诉率、生效判决比例分别为100%98%100%,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行监所跟踪监督机制,对重大案件、窝案串案,在犯罪嫌疑人投入看守所羁押后,监所部门对其重点跟踪监督。这些机制创新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肯定,对我市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经验材料予以转发。

  (三)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一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实现网上追逃,畅通异地羁押,完善技术侦查程序,2013年以来,全市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2名。二是为解决涉案信息查询难、收集慢问题,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全国联网查询。建立反贪污贿赂侦查信息平台,与多家单位实现信息共享,提升侦查信息化水平。截止今年11月底,全市两级检察院共签订信息共享协议149家,录入全省侦查信息平台的信息达1540余万条,居全省第一。

  三、严格规范执法,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执法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2013年以来全市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均实现了“四无”:无撤案、无无罪判决、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干警违法违纪。

  (一)规范执法办案

  认真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扣押涉案款物管理等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做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按照“全面、全部、全程”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对通知到检察机关询问的证人,也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严格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从严把握适用条件,规范执行场所,强化办案监督。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召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座谈会,我市的经验做法在会上作了交流。

  (二)强化监督制约

  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实行办案流程监控。严格执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人员的有关报批程序。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有关报批、告知程序15人次。坚持办理要案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选任16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依法进行监督。完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环节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深化执法检查,强化检务督查,针对重点环节,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三)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报纸发专刊等形式,积极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观办案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案件信息公开上网制度,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提高执法透明度。

  四、坚持惩防并举,进一步强化预防工作实效

  按照“全面部署、重点把握、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思路,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预防宣传,构建预防工作社会化格局,不断提高预防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分析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检察院撰写的《2013年度全市职务犯罪情况综合报告》,被市委转发全市各县处级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学习借鉴。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预防。2013年开展了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全市22个涉农资金主管部门,169个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自查自纠。今年开展了百场讲座乡村活动,在全市乡镇集中开展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法规知识、警示案例的宣传教育。

  三是突出开展行业预防。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的交通系统、医药系统的窝串案,预防部门综合运用预防调查、预防建议等各种措施,帮助他们加强制度建设。市检察院与市重点建设管理局签署《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开展预防工作实施意见》,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对矿业集团各大煤矿开展巡回预防讲座,多次召开金融预防委主任会议,部署金融系统预防工作,《检银联手·共筑预防屏障》的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把侦查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多种措施对干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

  组织干警认真开展了学习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干警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法治理念,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效率意识和监督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六个并重”,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开展专项研讨,交流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提高规范执法水平的经验; 2013年底组织全市反贪干警参加省院组织的精品案件巡讲学习。日前,由市院领办的市交通系统窝串案被省院反贪局选为2014年精品案例。针对侦查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实战练兵,高强度、高频率的办案工作促使年轻同志尽快成长。

  (三)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

  组织开展“整顿作风、严明纪律、规范执法”专项教育活动,目前正开展以防违法违纪、防越权越位、防失密泄密、防干扰腐蚀、防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的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狠抓自侦队伍廉洁从检。积极支持纪检监察依法履职,深入办案点对干警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来我市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下问题和困难一是反腐败大的良好氛围没有完全形成,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二是队伍结构与工作不适应。自侦干警人员偏少、年龄、知识结构不合理三是科技强检有待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四是预防工作的实效有待增强。尚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防范措施。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解决。

  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在中共淮南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下,立足服务淮南经济发展社会大局,坚持打防并重,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美好淮南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相关名词解释:

  1、大案。指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案件。玩忽职守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或者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5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或者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案件。(以上是常见的职务犯罪大案标准,其余犯罪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要案。指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为副处级和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案件。

  3、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审批。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实施的一项改革。指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首先,必须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其次,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5、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为:一是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二是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四是拟不起诉案件;五是拟撤案案件;六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七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6、六个并重。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 责任编辑: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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