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责编:王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