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原先生在其主编的学术史丛书总序中指出,所谓学术史研究,不外“辨章学术,考镜源流”。通过评判高下、辨别良莠、叙述师承、剖析潮流,让后学了解一代学术发展的脉络与走向,鼓励和引导其尽快进入某一学术传统,免去许多暗中摸索的工夫——此乃学术史的基本功用。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史的研究有助于考镜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源流,从历史上研判新中国检察制度及“一府两院”宪政制度设计的立宪本意,鼓励和引导检察人员更快了解检察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历史脉络,为复归检察制度的宪政功能提供史料。
1954年宪法制定时,立宪者希望能够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明确指出:“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重读“五四宪法”,全面思考中国政治体制的布局有助于合理解读今天选择人大之下“一府两院”政治格局的缘由,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加科学地理解宪法,理解在中国的体制下为什么要设立一个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检察监督制度史的研究,我们得出三点启示,其中贯穿两条线索,在此基础上提出一条策略建议。
一、三点启示
(一)不断调试以求合理性是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路径。
除去“文革”期间,全社会被野心、无知、激情所笼罩,党内、国内没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对与错没有界限,检察制度因之一度被取消外,从1906年中国引入检察制度100多年来,左右检察制度变迁的因素很多,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该制度的内在合理性。这个合理性既包括检察制度自身,也包括检察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契合性。当然,不排除一些变迁是对以往错误的矫枉过正。从历史进程来看,某种制度的存在必须有它的合理性根据,否则这种制度迟早要消亡。检察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日趋合理化的过程,这也是检察改革的源动力。
(二)外部环境是影响一种制度存在与否的重要条件。
从检察制度的变迁中可以看出,社会环境与政治制度之间存在共生互动的关系。民主、公正、自由的社会环境能够有助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反过来,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有助于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检察权的变迁中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检察权力运行的外在社会因素直接影响检察权的存亡、大小。接受监督的法治意识的跟进与检察制度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切实抓好工作,赢得群众及国家治理者普遍接受,将既有助于监督功能的发挥、制度完善,也会使自身运行的阻力大大减小。
(三)检察权的大小与其他权力之间存在内在的平衡关系。
历史表明,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权的消长存在反比例关系。当行政权拒绝监督时,检察监督权甚至可能被取消(“文革”期间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当权力之间能够形成大体平衡的机制时,社会的稳定程度以及普遍对社会的认可度也比较高。把握住法律监督权的实际功能,健全符合法治发展趋势的检察监督制度具有更为长远的生命力。
二、两条线索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史始终贯穿了两条线索:
一是中国政体设计了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符合中国政体的内在要求。中国的检察制度首先是一个监督制度,它产生的目的就是从制度上遏制权力拥有者使用权力的随意性,为权力划定界限,而非建立带有抛硬币性质的偶然性的权力惩治机制,从而建立起普遍的、规范的权力监督制度。也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这一思路从出发点上来说,也是为中国法治所做出的思考,而且有助于诉讼结构的合理。不过如果从中国政治体制去思考,就会更加清晰地理解建国以来,特别是“五四宪法”为什么要建立“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设计这样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了。
二是检察机关如果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需要建立符合司法或准司法规律的专业化、按性质分类的领导体制、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这也是中国横向与纵向权力分配格局的必然要求。当然,要把法律监督权行使好还要清晰认识监督权行使的界限,把握监督权行使也要被监督的客观要求,保持权力运行的谦抑性与能动性的平衡,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宪政的历史使命。
三、一个策略建议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设计的正式国家制度,担当好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非制度化带来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具有普遍的威慑力和规范效力,也更易于制度化地保障人权。但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在严惩腐败时可能出现大范围的连带问题,其波及范围之广甚至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
关于这点,香港有一些经验可循:香港有一个名叫韩德的警司,因贪污入狱,他承认,在他19年的警察生涯中积累了500万港币的财产。他说:“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香港决心反贪腐后,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严格的调查,1976年至1977年间,廉政公署执行处运用庞大的资源打击警队内的贪污集团,由于所涉及的公职人员众多,因而引起不少初级警务人员负面反应,进而引起了香港警署界的混乱,很多警察联合起来举行罢工,要廉政,就不要警察,建立“没有秩序的法治”,数以千计的警务人员列队游行到警察总部或举行聚会,其后更导致廉署办公室于1977年10月遭受袭击。这就是危及廉政公署制度生存发展的1977年的“警署大冲突”。为此,港督及时采取了比较灵活的策略,“以局部特赦令”舒展贪污问题。对过去几乎全部个案所涉及的大部分是小规模贪污事件,给予特赦。经过特赦舒缓矛盾后,上世纪80年代廉署继续积极肃贪,大案包括:伪造身份证调查、驾驶执照集团调查、赛马会造马案调查、公屋贪污案以及海外信托银行行骗案等,捍卫廉政公署制度,使廉政公署制度能够得以长期保存下来,得以在目前社会积极地发挥作用。
采取这种相对合理主义的制度安排或许是一种更为有效和长远的策略。无论如何,防范将来比追究过往更为重要。我们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减小阻力,使未来更好。毕竟官员腐败,国家制度设计也确有一定的责任。透明国际曾指出,腐败之所以发生在于现存制度的漏洞。腐败不能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制度上贪污的成本过小,收益较大。此外,心理上,许多官员对国家、社会贡献大,但却不能得到认可,作为社会精英的国家公职人员工资薪金也曾一度低于普通的劳动者或持平,这也显然不利于平衡官员利益。还有一些官员希望能够继续在公务员队伍中为国家做贡献,但也确实在过去的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过贪污的经历,国家应当给予他们机会,他们可以做出两种选择:一是可以选择特赦,但“问题官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休,此后不再追究责任。二是只要他们把过去贪污的钱交到指定的秘密账户,这个账户对外(包括领导)保密,不会影响他的升迁,那么他仍可以继续在公务员队伍中干下去。从此以后,若发现再有贪污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概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检察机关如果能够切实担当起法律监督的角色也许会令一些人不满,但从长远来讲,它将有利于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它的制度调节功能和纠错功能,将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长久、持续、稳定地发展,权力的滥用、误用将会通过检察监督制度的威慑和督促得到纠正,人民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