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定是许多人文社会现象发展的历史分水岭。站在2012年的门槛上,展望检察学的未来发展,我们会看到价值导向、研究方法和研究主题的转变,有的转变即将完成,有的转变正在实现,有的转机已现端倪。
一、争夺话语权的辩论基本结束
近十几年来,法学界围绕检察制度的走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出版相关著作数以百计,发表论文数以千计,形成了两个旗帜鲜明的阵营:一方为法律监督一元论,另一方为法律监督多元论。法律监督一元论,主张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唯一主体,检察机关的所有职权统一于法律监督;着力阐述和论证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合理性、实效性和规律性,旨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法律监督多元论,主张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和法人都是法律监督的主体,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对象;认为检察机关应以国家公诉机关定位而不应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旨在仿效西方国家的政体实现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其必然结论是否定检察制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经过多年的交锋,法律监督多元论日渐式微,法律监督一元论的主导地位得以巩固和发展。
二、检察学研究重点的转移
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历史,也是现实。检察学研究应当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从理论上引导和支撑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当质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声音甚嚣尘上时,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当然是论证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当它获得基本共识以后,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就应当转向探讨检察制度的实效性和规律性。如果说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只是理论上的合理化,那么,探索其实效性和规律性则是制度本身的合理化。因此,当前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应当转向检察制度结构和功能的合理化以及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的合理化。
三、检察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在有关检察理论的大辩论中,理论思维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在证成检察制度的合理性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研究重点的转移,这些方法就要退居二线了。首先,与理论思维方法对应的工程思维方法在检验和设计检察制度,推动其科学发展方面的优势日益突显。检察制度体系的建构与检察学体系的建构是有很大差异的。检察学体系是以法律监督本质的唯一性为基础的,以法律监督本质统摄和解释各种检察职能的属性,或者把检察职能的各种属性归结为法律监督本质,所适用的主要是一种归纳的、主观化的思维方法即理论思维方法。然而,检察制度体系实际上并不是法律监督单一属性的载体,而是各种检察职能的本原属性以及积极的相邻属性和异质属性的综合体,构建检察制度体系必须采用演绎的、客观化的思维方法即工程思维方法。检察学体系是检察制度的应然化和理想化,把人民和国家对检察制度的客观需要简单地分为本质需要与非本质需要,并将非本质需要从检察理论中予以排除,勾画出一幅最完善的检察制度蓝图,但这个蓝图的价值主要在学术而不在于实践。检察制度体系是检察职能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必须发挥本原属性,利用相邻属性,遏制异质属性,统筹兼顾检察职能的各种属性,以满足人民和国家对检察制度的多样性需要,体现出来的是既有积极效用也有消极效用、既有合理成分也有不合理成分的制度样本。从根本上说,检察制度的存废和兴衰取决于我们能否建构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比较效用优势的制度体系,而不取决于我们能否建构具有内在说服力的、驳倒其他学说的理论体系。理论思维方法只能解决理论问题,要解决制度建设问题则必须主要依靠工程思维方法。
其次,与规范分析方法相对应的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价值中立的、认识客观规律(即实体的属性及其必然联系)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统一认识,而实证分析方法则可以给我们增加新知识。当人们对检察制度的正当性基本达成共识以后,我们所要做的主要是研究检察制度在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规律以及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实效,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把握检察制度整体和构成要素的属性及其必然联系,以增进我们对检察制度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增强改革的自觉性,保障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四、从检察机关性质和地位的研究转向法律监督关系的研究
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关系的规范系统。法律监督关系,既是检察制度的调整对象,也是检察制度调整的目标;既是检察制度的原型,也是检察制度的实现。换言之,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关系的规范化、程序化,而法律监督关系是检察制度的客观化、现实化;检察制度是抽象的法律监督关系,而法律监督关系则是具体的检察制度。首先,法律监督关系主要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也涉及监督者相邻主体和被监督者相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法律监督关系可能因为被监督者的性质和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譬如,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与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在程序和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法律监督关系主要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法律监督,但也存在于诉讼程序之外或者以非诉讼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诉讼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与诉讼程序以外的法律监督在内容、方式、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法律监督关系的研究,重点在于法律监督关系的类型化,并从不同类型的法律监督关系中识别出相同的和不同的规定性或者特点,从而为检察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五、从检察权扩张研究转向授权与规制相结合的研究
授权与规制是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检察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核心问题。首先,授权是赋予法律监督以依据,决定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活动方式。授权有正式授权与非正式授权、程序授权与实体授权、原则授权与具体授权等方式和途径,不同类型的授权不仅影响着检察权的效力和强度,而且影响着检察权的走向和效用。检察权实际上是多种类型授权的综合体,其结构和功能也是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既取决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也取决于检察权运行的效果及其社会评价。其次,规制是对检察权运行的调整和控制,决定了检察权运行的规则体系和管理模式。对检察权的规制,从主体上说,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检察机关等;从内容上说,有刚性规制和软性规制等。对法律监督的规制,不仅要适用程序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等规制的一般原则,而且要适用检察权规制的一些特有原则,如检察一体、客观公正等。最后,授权与规制应当结伴而生、相辅相成,但是实际上往往存在着规制滞后、规制不足和规制不当等问题。厘清检察权的规制体系,并协调授权与规制之间的关系,是检察学未来研究的重点问题。
六、从法律监督本质主义的研究转向检察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
检察制度是一系列规范和制度的复合体。其整体功能不仅取决于各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且取决于组合各个构成要件的结构。检察制度的结构是多维的、复杂的、立体的。权力结构和主体结构是其基本结构。权力结构即由哪些权力以何种方式组合成检察权,决定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主体结构即由哪些机关和什么人员来行使和控制检察权,决定了法律监督功能的发挥程度和实际效果。通过研究检察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包括实然关系、应然关系、可能关系等,我们可以发现优化检察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的契机。但是,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我们必须结合政治资源供给和国家需要来考虑。对于检察制度结构与功能的研究,不仅要揭示其实然,探寻其应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并阐明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检察制度的结构和功能都是有限度的,我们的期望值应当与这个限度相适应。
七、从法律监督一般性问题研究转向法律监督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其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
从法律监督职能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机关的目标功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保障,重点是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保障,重点是防止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滥用;三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司法保障,重点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权利。首先,各个目标功能都有特定的保障系统,而法律监督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在不同的保障系统中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而,各重点领域与其相应的目标功能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其次,在各个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既要服从和服务于目标功能,又要结合检察职能自身的特点。最后,法律监督重点领域既有稳定性又有机动性。稳定性来自立法和惯例,机动性来自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这就决定了各个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既要有刚性规范系统的保障,又要有一定的适应政策调整的弹性。法律监督重点领域制度建设的刚性与弹性的结合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尤其重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通过具体的程序和规则来保障的,滥用和误用主要发生在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或者一定利益冲突的环节。一方面要通过程序完善,尽可能地压缩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排除利益冲突;另一方面要在三大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运行流程中识别出容易发生滥权的关键环节。对于法律监督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首先要从立法上完善,增强监督和制约的力度;其次要从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和考评体系上完善,引导各项检察权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八、从反映检察机关内部要求的研究转向科学收集和分析外部信息反馈机制的研究
检察实践是检验检察制度得失和优劣的唯一标准。检察工作的任何成效和失误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检察制度的设计有关。人民群众对检察制度的了解总是有限的,但是可以感受到检察工作的效果。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期待就是对检察制度优劣和得失的最重要的信息反馈。检察制度的改革主要不是看检察人员要求赋予其什么权力,而是看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期待。我们通过案件集中管理改革实现了检察系统内部对办案工作情况的实时监控。这是检察管理的一大进步,但是只有内部的信息系统而缺乏外部的信息反馈系统,我们对检察工作情况的了解和认识仍然可能是片面的、有局限的。我们应当研究探索辖区内检察机关执法效果社会评价征询机制,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反馈材料,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材料。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