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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站位或许可以更高些
时间:2012-02-14  作者:李乐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了十年来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经验,曹建明检察长的重要讲话,更为今后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大力加强并发展民行检察,已由共识成为实践。

    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相关条文,检察机关开始全面启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由单一的刑事诉讼领域向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覆盖,20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争议、质疑和曲折中不断发展,从单一的强化抗诉职能,到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逐步发展到对加强民事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程序违法调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息诉和解等工作,全面提升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健全和完善检察职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大诉讼法律监督,民行检察就占了两项,足见其在整个法律体系、诉讼监督总体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尽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范围比较狭窄,但这绝不是轻视民行检察的理由。因此,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从单一刑事诉讼监督扩充到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从而实现三大诉讼领域的监督,构建起完备的检察监督体系,仅此一点,意义非凡。因此,检察工作实际发展过程中,必须防范跛足现象,而应当平衡协调、全面发展。其次,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规面广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民行检察业务的开展,有力地拓展了检察机关人才的培养、锻炼的领域和途径,初步养成了一批复合型人才,对于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民行检察业务的开展,有效地改变和提升了检察亲民、为民的形象,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拓宽公民救济渠道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因此,站在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立足于检察事业发展的检察人才的养成,立足于检察形象的优化提升,立足于检察软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大力加强和发展民行检察,可谓正当其时。 

    民行检察的业务量呈现出“倒三角”的显著特点,更加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特征,必然要求各级院“上下一体”、“紧密配合”。基层检察院受理大量申诉、来访,承担办理提请或者建议抗诉案件、息诉和解案件等职能,市级院、省级院则主要承担提请抗诉、抗诉等职能,各级检察院共同履行职责,全面实现民行检察权。民行检察业务的这种特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共同重视并加强这项工作,形成发展合力。 

    加强民行检察,必须破解发展中的“近视”现象。尤其在基层,民行检察相对于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其紧迫性、现实性,以及检察工作社会效果的体现,往往相对滞后,难以引起各级领导足够的关注度,也导致检察机关对此重视的程度相对较低,民行检察的发展尤其在基层多年来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正在于此。试想,如果把民行检察放到与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配备起相应的力量,加以研究、部署、落实和推进,民行检察发展的局面必将会是另一番面貌。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已具备充分的条件。民行检察工作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初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更具有现实的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协调发展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促进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畅通人民群众基本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形象,都必须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只要下决心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并给予必要的重视,民行检察工作一定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和提升,我们期待着。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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