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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新型慈善捐赠方式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8-07-26  作者:刘琰 李敏丽 刘岩岩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其功能正在不断的得到开发和运用。互联网使人们跨越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各个领域的信息交流,给人们工作生活各个层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慈善募捐也不例外。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借助网络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整合网络资源,发动网民力量,为各种需要救助的个人、群体提供经济帮助。慈善公益在网络上的应用与快速发展,标志着我国公益募捐活动进入了新阶段。网络募捐俨然成为传统募捐方式的有力补充,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募捐新型慈善方式的概述 

  (一)网络募捐的含义 

  对于“募捐”的含义,在《土生说字》的《说文·力部》中,“募”的释义为“募,广求也。”意为广泛征求,召集,“捐”的释义为“捐,弃也。”意指捐助,献纳,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募捐”释义“募集捐款和物品。募捐的字面含义就是指为了慈善等特定目的,由一定的人或者机构发起,通过宣传、劝说等各种方式来引导社会公众无偿捐款、捐物。关于网络募捐,在现代汉语词典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教材中,并无其含义之解释。2016年3月新通过的慈善法在第23条对公开募捐的方式作了如下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其中在第三项明确指出了“互联网”这一渠道,“网络募捐”这一名词第一次以正式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笔者认为网络募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络募捐,泛指在募捐过程中,不管募捐发起者是谁,也不考虑募捐的原因和目的为何或者捐款的救助对象是个体还是群体,只要募捐过程中信息发布、钱财汇集、进度公开、钱财使用公示等任何一个环节涉及到互联网渠道,都可统归于网络募捐的范畴。狭义的网络募捐,专指募捐信息发布和钱物汇集两方面借由网络渠道进行。简言之,网络募捐由发起者、捐助者、网络平台和受助者四个要素组成,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救助的目的,通过网络这个媒介,向公众发出倡议,认可倡议的网民根据网络上的求助信息,利用第三方网络募捐平台向需要救助的人提供帮助的一种慈善募集行为。由于广泛的网络募捐概念太过宽泛,故本文中所研究对象侧重于狭义的网络募捐。 

  (二)网络募捐的特点 

  1.募捐主体的草根性 

  在传统募捐方式下,参与募捐的主体一般为红十字会、各级慈善会和具有公募资格的各级基金会。《广州募捐条例》、《上海市慈善募捐条例》对公募主体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和期限内可以开展募捐活动,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募捐如和有资质的公募组织联合也可以组织募捐活动。在网络募捐范畴内,发起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捐助者主要是活跃于网络,在网络上浏览到相关救助信息的“网民”,受助者通常是自己、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到捐助者关注的人。相对于传统募捐方式,网络募捐涉及的主体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草根性。 

  2.募捐方式的灵活性 

  在传统募捐模式下,很多地方性救助机构将户籍作为是否救助的考量依据之一,慈善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不仅抑制了公众的积极性,而且导致很多募捐需求不能及时得到反馈。网络募捐则打破了地域空间方面的限制,从发起、倡议到管理和处分社会公众捐款等整个过程都具有自发性,这相较于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和章程,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的传统方式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在网络募捐的现实操作中,有普通网民发出的募捐倡议,也有长期活跃于网络的名人大V发出的募捐信息,有借助专门网络救助平台的募捐请求,也有受助者个人自发的求助帖子,灵活多样的募捐方式,有助于最大范围的调动社会慈善资源,为受助者提供“效益”最大化的爱心。 

  3.募捐过程的虚拟性 

  网络具有虚拟性特点,网络募捐也相应的具有虚拟性,一方面表现为隐蔽性,例如募捐时发布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一般缺乏权威的实体性文件相佐证,即使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材料,一般网民也很难做出可信度的考量。另一方面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捐助者无法实时掌握受助者的实际情况,有时救助的事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无相关事态消息发布,导致公众继续“误捐”。 “骗捐”、“误捐”“诈捐”等行为,不仅辜负了网民的一片善心,而且污染了网络慈善的生态环境,影响了网络慈善的公信力。 

  4.募捐效果的低成本高效率性 

   较之于现场募捐等传统募捐方式,网络募捐没有场地方面的限制,直接节约了场地租金、人员佣金等成本。网络募捐的发起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无需支付“广告”的费用,在借助专门救助平台时,虽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相较于传统募捐方式的成本支出也算低廉; 捐助者以简单、高效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捐赠,无需花费太多精力,无需承担银行汇款的手续费用,网络募捐真正实现了以较低成本完成整个募捐过程。另外,网络募捐弥补了传统募捐方式传播求助信息渠道单一、辐射面窄等不足,借助互联网特有的信息量大、反馈及时等优势,在较短时间内便可募集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善款。 

  (三)网络募捐的作用与意义 

  网络募捐作为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募捐方式,在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第一,网络募捐有利于推动全民慈善事业的发展。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民众参与度。网络募捐门槛低、传播方式多媒体、传播关系交互性等特点,使成为普通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献爱心的首选途径。据相关平台数据显示,网络募捐平台已成为个人小额捐赠的主要渠道之一“70、80、90后”是目前网络募捐的主力军,全民参与慈善的理念正在得到普通网民的认可 

  第二,网路募捐有利于推动可持续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一个“怪圈”,即遇到大灾年份公众的募捐热情比较高,而一旦回归到正常年份,募捐总额会随之大幅减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远程移动网络支付方式的普及,“壹基金”、“每人每月一份爱”等小额长期捐赠模式成为广大网民持续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依托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网络募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常态化、可持续化提供了重要载体。 

  第三,网络募捐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发挥社会救助功能。面对危机和苦难,我国素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网络募捐从本质上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更具群众性、煽动力的动员模式,是对传统慈善事业的有力补充和适当延伸。网络募捐作为社会救助方式一,在传播慈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网络募捐新型慈善方式发展的现状 

  (一)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及移动支付的长足发展对网络募捐等的影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本年度1月22日发布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互联网行业整体向规范化、价值化发展,同时,移动互联网推动消费模式共享化、设备智能化和场景多元化。 

  报告显示,手机网民占比达95.1%(这一数据2015年底为90.1%,2016年年底为92.5%)线下手机支付习惯已经形成截至2016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越来越多的网民借助互联网参与网络慈善活动。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E公益三大在线捐赠平台和淘宝公益网店共募集善款4.28亿元,相比2013年增长42.6%,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 

  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及“互联网+”事业不断的发展,互联网的“蝴蝶效应”已深深地影响到慈善行业。互联网特有的高效便捷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慈善活动迅速传播到每个人的视线中,并走进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尤其是“郭美美事件”等带来的负面效应,导致传统权威公益组织公信力的严重缺失,更是直接导致“网络募捐”以网络作为平台的大行其道,公众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极大提高。同时,捐赠行为是基于手机、移动互联网而发生,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多数情况下慈善仅仅是“动动手指头”的简单事情。 

  2.网络募捐等新型慈善方式存在的问题 

  1)监管制度的缺失 

  一方面,正是由于网络募捐等新型慈善方式的自身有上述的高效便捷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弥补了传统慈善捐助的不足,但因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引发了诸多弊病。鉴于网络募捐等新型慈善方式是伴随互联网而生的新兴事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络本身存在隐蔽性等特点,导致募捐行为及善款使用等处于脱管状态,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监管无力的局面,监管不力又导致捐款人不能及时了解到募捐款项的去向,捐助者与受助者发生一些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2016年11月,白血病女童罗一笑的父亲罗尔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加之朋友公司的推广,及相关知名公众号的转发,其原创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引发朋友圈的疯狂刷屏,罗尔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的赞赏功能短短数日就获得网友打赏的260余万元。公众的慈善热情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事态的发酵,医院、媒体等“知情人”纷纷发布信息指责求助人重男轻女、夸大救助事实,消费公众的同情心。最终,孩子的生命未能挽回,对于公众赞赏的资金经慈善监管部门、募捐平台等的介入,罗尔原路退回。鉴于该事件的高度关注度及引发的负面社会效应,人们开始关注个人网络募捐的灰色地带,全社会开始关于“如何监管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微信打赏是不是慈善募捐” 、“谁有个人求助资格”等热点问题的大讨论,对于网络募捐等公益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并因此,“罗尔事件”入选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共同发布《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7)》2016年度的十大慈善热点事件。 

  2016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有约677万人次参与并通过了腾讯公益发起的“99公益日”平台捐款3.05亿元。与此同时,一篇题为《去年99公益日筹款八千多万,有六千万去向不明?》的文章称,截止到8月10日,有577家民间组织参加了“99公益日”,共发起项目的929个,挂靠到44家公募基金会名下,共筹集到约8800万元善款。但从项目数量的角度看,仅有73%(674个)的项目披露了进展情况;从财务角度看,仅有23%(2千万)的资金可以看到去处”。文章发布后,腾讯公益官方公开辟谣,称该文章数据严重失实,“99公益日”的所有项目中,有超过95%的公益项目发布了项目进展反馈或结项报告。 

  在善款的使用和监管问题上,传统的募捐方式要求公益组织不仅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的时候还要接受相应的审计。而“郭美美事件”的发生不仅极大的挫伤了中国红十字会等相关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同时暴露了公益组织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即便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益善款的受赠及使用的监管难度依然巨大。 

  2)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网络募捐平台信息真实性辨识度低 

  鉴于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以及捐赠项目发起人目的的不特定性,对于捐赠者而言该类信息往往是极不对称的,捐赠者多数会对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存疑。由于捐赠参与者的数量庞大,捐赠数额多为“小笔捐赠”,一般经济能力可承受,多数情况下筹款项目可顺利完成。例如笔者就读的大学,某位校友因孩子重大病症的缘故,通过校友宣传及“腾讯公益轻松筹”的方式一夜之间筹得100万元救命款,更有新闻报道《准大学生搬砖攒钱:想考上医学院救弟弟》的河南籍家庭,经爱心网友的迅速传播,24小时内完成了60万元的筹款目标,其便捷、高效的筹款方式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筹款信息真实性如何确认?筹款额度多少的真实性如何确认?募捐者家庭财产、收支状况如何?筹款后续使用情况如何?信息的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善意捐赠者的同情心被随意消费。 

  (二)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网络募捐的立法现状 

  一方面,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在此之前,对于慈善事业的法律规制散各部门法之中,如1999年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一些地方在该法的基础上出台的相关实施条例,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广州募捐条例》、《上海市慈善募捐条例》、红十字会法》、《个人所得税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但是地方慈善立法并未赋予公民募捐的权利,更谈不上对网络募捐的规制。因此,网络募捐行为在2016年慈善法出台之前一直处于真空地带。但是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即没有法律明确禁止该募捐主体的行为,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募捐行为,法律是允许募捐主体的募捐行为存在的,也就导致网络募捐这一新生事物发展之路纷乱繁杂,“骗捐”、“误捐”、“诈捐”等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慈善法颁布之后,对这一现状有效的予以规制,却也在其他方面暴露出问题,具体问题详见下文。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而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行,多数情况下依靠的是政策规定及行政手段,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亦迟滞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2.网络募捐立法存在的问题 

  鉴于网络募捐新型慈善方式的“大行其道”,慈善法的出台无疑给网络募捐这一慈善举动设置了良好的指引和规范,但是就其出台至今呈现出的相关问题却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募捐慈善事业的发展。 

  1)慈善法的操作细节不详,导致法律可操作性层面略弱。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第一部慈善法,虽然在个人募捐的方式上作出了明确规范,即对于个人或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想要进行募捐的话,须由其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即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意见,并可以同时在其他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与公开募捐相关的重要信息,诸如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虽按要求制定有相应的募捐方案,但是该方案依照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仅仅是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至于信息真假性的核实、判断,并无相关识别主体;信息发布平台不明确,发布平台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不明晰;善款的捐献额度没有核定主体;对于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虽有验证,但是验证主体系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并没有相应公权力机关的介入。事实上,慈善法第二十七条的这一对慈善组织验证的规定其实并无存在价值,因为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和平台最终会有国务院民政部门这一公权力机关统一或者指定,但对于网络募捐的关键信息真假的核实却是有所疏漏,可谓慈善法的百密一疏,最终影响的是互联网公益慈善的发展。同时,对于公益平台的统一或者指定是否会限制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专家学者与企业家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联合发起人师曾志教授表示,统一或者指定平台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加专业的渠道,客观上减少“骗捐”、“诈捐”等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推动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但是也有专家指出,“指定多少家平台、指定哪些家平台、创新形式的平台能否得到认可、指定的平台是否就一定安全可靠,都是目前尚难解决的问题。”除此以外,对于指定的公益平台如何管理,是否可以从筹集的善款中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等细节性问题,均无操作性可言。  

  2)个人募捐主体资格的缺位 

  上文已阐述了个人不具有公募资格,想要进行募捐的话,须由其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这是基于个人公开募捐在监管上存在盲点的考虑,但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捐款物。”但是如何开展合作、合作的具体方式、有募捐资格的主体等诸多为问题均不明确,以及募捐者家庭财产、收支状况并没有给出详细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而且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善心被坑的局面,需要从法律或者规范的层面予以细化。 

  不过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在网上发布的个人求助行为,毕竟个人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的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解释说,个人求助本质上是利己的,仅为本人、近亲属而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但慈善是利他,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故而慈善法对此类情况不作调整。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是个人开展公开募捐,但需要捐助者自行甄别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 

  但笔者的疑问在于,个人救助信息发布的目的最终就是为了获得捐赠以解燃眉之急,如果不允许个人募捐资格的存在,那么发布个人救助信息的意义何在?立法者不应因为监管存在盲区或者困难而采取“围堵”的方式限制个人募捐主体的存在,这会极大的限制互联网公开募捐慈善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受助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迟来的救助恰如迟来的正义一般,“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信息公示披露平台、网络募捐财产管理制度的的缺失。 

  作为监管的方式之一,信息披露无疑有利于全社会参与监管,所以相应的信息公示披露平台的设置就有其存在的极大价值。虽然慈善法对信息公开进行了专章规定,但是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亟待改进。同时,个人网络募捐应进一步明确的受捐助人、明确的捐赠金额以及善款明确的使用目的等。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网络募捐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设立相关的管理制度,造成网络募捐金额的使用出现混乱。 

  三、网路募捐新型慈善方式的法理分析 

  (一)人权思想 

  在网络募捐活动中,受助者大部分是遭遇疾病或其他特殊灾难而面临家庭生计艰难,从法理角度分析,这其实关系到公民最基础的人权问题。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特曾经提出人权的三代理论,即个人反对新出现领土国家政府权力的权利,又称“消极人权”;伴随着社会主义的影响而产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积极人权”;第三代人权则关涉到人类生存条件的集体“连带关系人权”。尽管人权有一个从消极人权向积极人权的发展过程,第三代人权更是以和平权与发展权等更高级的权利形态为内容,但在任何社会,生命权、生存权等权利仍然是最基本的人权。 

  笔者认为,网络募捐行为的诉求事实上就是公民对生命权、生存权等最基本人权的的表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公民获得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公民有获得基本救助的权利,但是从法律上的应有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则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需要凭借具体的救济途径。 

  公民救济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展开。一种是公力救济,即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一位公民依法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提供的救济,主要指社会保障制度等。另一种是私立救济,属于主动性的救济方式。公民网络募捐是私力救济的具体表现,通过积极发动“网民”等民间救助力量,帮助公民直接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获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网络募捐是公民人权的派生方式,是以生存权等人权作为其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二)社会连带思想 

  连带,乃协作之意。社会连带,则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社会连带概念最早由埃米尔·涂尔干、蒲日热等于19世纪末提出,社会学家莱昂·狄骥对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狄骥将社会连带关系划分为两种。一是“同求的连带关系”,因为都具有求生和减轻痛苦的本性,有相同的需要和愿望,所以通过相互帮助更好地生活下去;二是“分工的连带关系',人们除了具有相似性之外,还具有不同的思想、愿望和需要,随着文明的进展,这种差异会越来越大,差异越大,交换的需求越大,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连成了一个整体。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实实在在的社会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成为社会的最高原则。社会连带思想和古代人类自身的布道怜悯、仁慈互助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印证了慈善事业中的合作共济理念。网络募捐行为的发起,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人们的关注,让社会的爱心集中涌流,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减少了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体现了社会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思想。 

  (三)公平正义思想 

  公正,源于拉丁语justitia,系由jus一词演衍而来。 从词源学上说,它具有正当、公平、平等的含义。西方正义观念的传统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以强调人的权利为重点,以人人各得其所为目标,构想出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生活境界。 这种正义观重在从法和制度的层面对社会加以批判与建构。在中国古代,特别是经过儒家仁义学说的演绎,“公平正义”成了最重要的道德价值判断,并具有浓厚的道德评判取向。但中西方的正义观念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 “正义”的共同本意,可以简单概括为“理应如此”,即“应然之理”。“理”既包含自然之理、天理,也包含人性之理、人的理性。 

  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制度应按照公平正义的的准则进行设计,并以此来规定社会成员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制约社会成员间的交往互动,社会成员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某些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与其自身需求相适应的所得。据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社会基本制度、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以及完善的法律确保其有效实施。然而,再优良的制度设计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这就需要其他社会行为对制度设计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进行有益补充。网络募捐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情况下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一种求助方式应运而生,他将对蕴藏于网络社会中的闲置资源进行挖掘、整合、利用和配置,发挥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四、网络募捐新型慈善方式的法律完善 

  (一)通过立法引入公益法律关系第三方 

  完善个人网络募捐相关法律或细则,建议引入独立于公益法律关系的第三方,加强对网络募捐等慈善活动的信息审核及监管等,建立专门的信息公示披露平台,从法律层面对网络募捐进行全面完善与监管。 

  首先,针对网络募捐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判断存在的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网络募捐平台信息真实性辨识度低的问题,以及现行慈善法的操作细节不详,导致法律可操作性层面略弱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募捐暴露的诸多弊端,仅仅靠募集资金者自身的个人修养及道德素质是难以规制的,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对所筹集资金的信息核验、捐赠、使用等环节予以监管。建议通过立法的层面或通过细化实施细则的方式设置专门的第三方作为核验主体对网络募捐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善款使用明细、以及慈善组织本身等诸多情况进行查验,最终由该第三方出具网络募捐可行性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由慈善平台启动第三方核验程序,对募捐者的社会背景、募集资金者的目的及相关信息真实性、募集善款的数额标准、慈善组织本身等做前期评估,并对后期善款的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管等。鉴于我国慈善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的对象仅针对慈善组织本身,范围过窄。至于第三方的费用问题,笔者将在后文中予以明确。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第三方核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责明晰,实施起来方才具有可操作性。也许第三方的引入会导致募集资金的效率相对降低,但是“磨刀不误砍柴工”,良好的运营秩序最终只会让网络募捐新兴这一慈善活动朝着更健康更良好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最后,建立专门的信息公示披露平台,同时扩大监督力度。将募捐信息等情况披露于专门的信息公示披露平台上,并披露给媒体等。如今网络媒体的发展,可以很容易的让公众作为监督对象也参与进来。而政府最大的作用及时完善法律,对所有参与者的行为予以指引,倒是不必直接参与到网络募捐慈善活动中,发现虚假筹款信息、筹款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方才是公权力机关介入之时。笔者期待通过网络募捐平台法律的完善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既能防止虚假募捐等不法募捐的存在,又能顺应“互联网+”发展大势,最终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通过立法赋予个人募捐的主体资格 

  鉴于个人募捐主体资格的缺位导致的不良后果,在引入第三方核验主体及监管主体后,对于网络募捐的种种乱象可以有效规避后,网络“诈捐”、“骗捐”等不良现象将得到很好的改善。因此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层面,赋予个人的募捐主体资格,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网络募捐这一新型慈善活动的蓬勃发展,利国利民,利在千秋。 

  (三)通过立法完善网络募捐财产管理制度 

  鉴于网络募捐财产管理制度的的缺失带来的负面效应,笔者建议完善网络募捐财产管理制度,对网络慈善款的使用进行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借鉴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罚缴分离”制度,设立善款使用与受捐赠者分离制度。为有效保证善款的使用,可以由慈善平台将善款直接转至受助者需要受助的相应个人和单位。比如,受助者系严重病患者,筹集活动完成后,由腾讯公益平台将所募集之资金转账至相应医院账户,不仅解决了患者的燃眉之急,更加有利于善款的良性运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善款的不良归属。其次,针对公众对于在募捐活动结束之后还留有部分捐款的归属争议颇大。其实对于这部分资金,考虑到引入的第三方及公益平台本身的管理,均需要相应的审核费及管理费用,可以考虑从善款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这部分资金。同时,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定来看,这部分资金应该返还给捐助者的,但实际上这一做法实在是一件低效率且低价值的举动。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设立与募捐财产余额相关的法律,因此笔者同意有关学者的观点,可以由公益平台为主导建立一个应急救助基金,将这部分余额作为基金资金的来源,当遇到受捐助人急需救助的紧急情况,根据募捐人的申请决定使用应急性救助基金进行帮扶。但不建议“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性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议由相应组织募捐的公益平台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统筹,并有第三方予以监管,让来自社会的资金最终回归社会,这样不仅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剩余募捐财产的价值,又能实现捐赠者的初衷。 

                         责任编辑: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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