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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与防范
时间:2019-03-05  作者:邹多品 庞媛  新闻来源:淮南检察网  【字号: | |

随着网络普及以及网络技术和网络资源的应用,网络这把“双刃剑”的作用也日益突显出来,他为全人类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同时,也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温床。提起电信网络诈骗,公众可能并不陌生,犯罪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从法律角度来讲,电信网络诈骗目前在我国立法上还未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实践上以传统的诈骗犯罪处理。诈骗罪是起源古老的罪名,但又是经历岁月洗礼、与时俱进、手法翻新的新型犯罪。现以淮南市谢家集区院近四年(2014年-2017年)来办理的诈骗案件为样本,对其中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与打击防范措施分析。

一、谢家集区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

淮南市谢家集区是四线城市的一个老城区,从2014年起至2017年,受理传统罪名的诈骗案件占全年受理刑事案件的比例并不是很高,但也呈现出了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总案件数递减的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2016年、2017年却占到传统诈骗案件的三分之一比例以上。而2014年、2015年并未受理过电信网络诈骗。

年份

受理案件数

诈骗案

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案占总案件比

电信网络诈骗占诈骗案比

2014年

348件

8件

0件

2.3%

0%

2015年

554件

12件

0件

2.2%

0%

2016年

401件

18件

7件

4.5%

38.9%

2017年

362件

21件

10件

5.8%

47.6%

2014年、2015年20件诈骗案件中,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帮助办理证件、租车后将车抵押的方式实施诈骗为主要犯罪形式。罪犯往往打着介绍工作、介绍入学、介绍工程,办理驾照等帮人办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屡屡中招,往往是请托事情越难办,诈骗成功的概率越大。

2016年、2017年39件诈骗案件中,网络诈骗和电话诈骗17件占比例44%。

(一)通过网络虚假销售诈骗的有9件。例如罪犯符某某在网络上(QQ联络)发布低价销售游戏金币的虚假广告,如果有人愿意购买,通过网络上预留的QQ号与符某某联系,符某某再将虚假的链接发给他人,由他人在网络上直接充值,之后再用其他的QQ号冒充客服,告知他人充值出现问题,需要再充值才能开通发货证或者解冻,以此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万元。

罪犯陈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微店APP中注册古币出售店铺。为实施诈骗,陈某某先在数个收藏QQ群、微信群内发布各类钱币图片,如有人有购买意愿,就将店铺商品链接发给他人,并约定在微店平台上付款交易,尔后给他人发送空包裹、假货或不发货。当钱款进入陈某某捆绑的银行卡后,便将对方的QQ或微信拉黑。用此方式诈骗金额62180元。

同样的操作方法,罪犯张某某在QQ上发表大量虚假的名犬照片,并以低价吸引被害人购买汇款。当钱款进入张某某捆绑的银行卡后便将对方的QQ或微信拉黑。

(二)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的方式,散布办理证件,中奖兑奖、办理各种业务,回馈各种好处、商品购销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轻信他人,疏于考察的心理对其实施诈骗。这类案件有3件。例如被害人徐某某在办理退机票业务过程中,罪犯通过电话告知可以返现100元,而被骗转账8万。

(三)男性虚构女性身份,用微信聊天而骗其对方汇款的案件有2件。例如,罪犯曹某某利用其老婆的微信账号与被害人舒某聊天,在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舒某钱财7374元。

(四)通过互联网建立“某某证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网站,以谎称可以帮助股民拉升股票赚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网站会员注册费及炒股资金。此类型案件2件,例如陈某某等6人共同实施的网络诈骗,内部分工明确,有负责诈骗网站的维护和运营、有负责接打电话及QQ聊天客服,还有负责生活后勤,还有帮助去取诈骗款的人。3个月时间多次诈骗他人钱财617895元,数额特别巨大。

(五)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的方式,冒充受害人的亲戚、朋友、或者同事谎称患病,做生意,遇事急需资金,对被害人加以情感绑架,实施诈骗。此类案件有1件,罪犯唐某某通过电话冒充被害人儿子涉嫌嫖娼被公安抓获,向被害人要钱赎人。通过此方式成功诈骗了三个被害人,诈骗款18000元。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因

(一)电信网络诈骗涉众范围广,危害大,社会宣传不足

以往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城市,如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和一些相对发达的省会城市。近年来,二三线中小城市的电信网络诈骗发案率直线上升,谢家集区检察院也是在近两年开始受理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且数量都占到当年传统诈骗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地区的人往往防范意识小,警惕性低,尤其是青少年更是如此。

犯罪嫌疑人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蔓延性非常强,波及面也非常广。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总量也很大。而且多数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往往都不太理想,一次受害就有可能倾家荡产,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社会宣传不足,更体现在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的持续性不强。很多时候,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都是统一集中在一定日期,很少可以长期持续性地开展宣传。并且这种宣传多是利用线下的方式,在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发传单和制作宣传展板等方式明显落后于时代。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内外因素

1.公民个人的警惕性较低是案件高发的内因

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很重要的原因是公民个人警惕意识较弱,对于陌生号码轻易产生信任。同时,由于公民个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些防范措施了解不足,以及较少关注相关方面的信息,也增加了受骗的可能。另一重要的原因是过分的自信,有一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由于对自身受教育水平的自信,而一时大意成为受害者。上述的几种情况都是公民自身的防范意识过低的结果。同时,受害者中还有些存在侥幸心理,在接到电话后,没有意识到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却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说法。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没有足够的重视,也给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总的来说,公众自身防范意识的薄弱既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诱因又是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屡屡得手的内在原因。

2.电信网络诈骗的成本低、高收益性是犯罪的外在驱动力

电信网络诈骗通常依靠的是电话或网络,一般只需要依靠短信群发器等设备就可以实施犯罪,而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将所有成本回收并可以骗取大量钱财。而且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隐蔽性,并且对时间要求不高,于是很多时候犯罪分子身份确定就很困难,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罚的可能性较低,违法成本低,由于目前法律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处罚力度也较弱,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动威慑作用有限,综合以上原因,犯罪分子在高利益、低风险的前提下,会更加倾向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也直接导致了电信网络诈骗频发。

(三)电信网络诈骗破案率低,公安机关打击效果不明显

与以往传统的诈骗方式不同,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与受害人进行直接的近距离接触,他们一般采取远程遥控操作,通过诱骗,使被害人一步一步地落入他们提前设计好的陷阱中,等被害人反应过来,发现自己被骗,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早已不知所踪。这也造成高居不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率,与其破案率成反比的原因。公安干警表示,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手段花样百出,作案的工具也不乏高科技的先进产品,配合上隐秘的手法,远程、非接触性,波及面大、赃款转移速度快的特点,往往令办案人员感到十分棘手。一来案发信息繁杂,有效信息少。二来涉及面广,破案难度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在国内严打的大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又开始租用国外的服务器,而打击此类电信网络诈骗又涉及跨国合作,这更增加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和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一些在国内较大的打击活动也因此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日常中,公安机关更多时候是被动接受公众报案,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时,执法力度相对较轻,没能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很多时候,一些并非是社会热点案件,并不能在公安机关得到较理想的解决,考虑到执法成本等因素,公安机关通常会对一些规模较小的案件,采取“只敲不打”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获得了发展的机会。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足

目前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条例主要是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裁定,涉案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则可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意见》明确规定了一些从严处理的情节,其中包括致使受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可以说,《意见》从入刑标准和刑事处罚的情节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行动有着强力的法律支撑,也体现了依法治理的精神。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意见》仅是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之后的情况进行了处理而很少涉及电信诈骗的预防,以及未规定对电信企业等关联主体的责任追究,因此可以说此《意见》更侧重的是罚。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体系,2015年11月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个人信息的含义也没有做出一个具体清楚的界定规范,该罪规定的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惩处力度也略显不足。盗取个人信息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风险成本低、回报大,这也间接造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泛滥不止。

(五)电信企业和银行的责任缺失

很多时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都是利用从电信企业或是银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或是因为电信企业和银行监管不利,亦或是因为追求利益而故意售卖,但法律之中并没有对其的明确责任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之后,电信企业和银行通常也依法律条例为借口逃避舆论。电信企业和银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未采取积极行动,也是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对于电信企业和银行的责任认定应当明确。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措施

(一)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与成本,加大社会宣传

根据犯罪经济学理论,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进行的各种投入,包括经济的投入、时间和机会的投入能力和精力的投入的,是犯罪活动的支出。要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把损失降低在最小范围,就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如通过各种方式向名全民宣传,防范网络诈骗;针对网络诈骗的重灾区,比如金融、保险等行业,增加业务流程的技术含量及访问权限的技术识别;建立健全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提高犯罪的风险;加大犯罪行为人投入的机会成本,如为实施网络诈骗,而失去的其他正当收益等等,从而使电信网络诈骗从“低风险、高收入”行为变为“高风险、低收入”行为,从而打消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念。

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是源头治理的方法,是根源性的解决方法。首先,各级行政机关应增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宣传活动,使得群众对工作流程有所了解,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众对行政活动的了解,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通过避免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作为诈骗手段,可有效提高行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其次,要同时利用新型媒体,受骗者应及时报警,并披露被骗情况,及时挽回损失,且可以为其他群众作出警示。针对较易受骗的群体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等特殊人群进行集中式的宣传教育,可以通过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宣传。

同时,要发挥基层派出所和村委会以及居委会的作用,在群众日常生活中就要做到时时宣传,并可以定期对居民和村民进行回访和调查。在一些公众场合可以播放宣传片、新闻媒体上滚动播出相关新闻、绘制宣传画和发放宣传手册。学校方面也要加大相关信息的宣传,考核学生对一些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的掌握情况等。

(二)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贩卖的现象突出,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色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消费者应把好信息保护的第一道关口,从源头杜绝隐私外泄对于避免财产损失至关重要。例如,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在非必要情况下,不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务等重要信息;不将身份证照片或号码保存在手机中;再如,要保管好个人账户信息。在相关网站输入账号、手机号码、查询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前要谨慎核实域名真实性,不点击可疑链接,不连接来历不明的无线网络,不扫描非正规渠道获取的二维码,谨防钓鱼陷阱。

同时受害人金融知识不足或风险意识薄弱,是多数电信网络诈骗最终得逞的直接原因。因此,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是金融消费者,防骗避损的核心应对之策。特别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群更加广泛,逐渐从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群体向中青年、高学历、高收入人士蔓延,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已经成为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必修课。例如,金融消费者应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网络曝光的诈骗案件,全面了解近期出现的作案手法,并提醒家人,亲友提高警惕。对电信运营商通过短信,推送的安全提示信息,以及公安机关通过网站公众号不定期发布的风险防范要点,要认真研读并牢记。另外,银行也会利用各种渠道开展金融知识宣教活动,这些宣教活动,系统性、针对性强,对资金安全保护大有裨益,金融消费者应当予以关注。

(三)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活动,要保持一定的力度和持久。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压环境,并要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技术工具来源进行追溯。同时,对于社会影响较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加快破案速度并通过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也可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公安机关还要提升技术水平,加大对于网络环境和电信环境的监控,提升公安部门的预警和出警机制,并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变化及时调整,要联合社会群体和企业开展合作化治理,打破以往公安部门独立工作的状态,同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依法严处,并强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感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争取犯罪分子不再继续开展违法行为。

同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应协调配合,建立专门的专案组,加强相关电信高科技人才的运用,从最新的高科技下手,开展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犯罪分子的技术新,我们要求更新,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打一场高科技战,全面打击和控制电信网络诈骗。一手抓防范,一手抓打击,特别是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四)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制建设,加强对上游犯罪的打击

在立法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性,并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入罪标准、量刑标准、关联犯罪的处罚、主观推定规范和管辖原则等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做了解读,该《意见》的出台对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现实压力有较好的效果,但笔者认为并非长久之计。如上所述,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更不是普通犯诈骗犯罪的信息化,只有单列出来入罪,才能与时俱进地从严打击。帮助行为,也应进一步的正犯化,严厉打击关联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若没有其他行为的支撑,是不可能独立完成的。将其他行为作为共犯中的帮助行为予以打击,既违反了公平原则,也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提高电信网络诈骗成功率,已成为一种新常态。因此,为了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信息泄露的源头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关键数据库和重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安全审查和保护机制。若时机成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同时,法律要清理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银行和电信企业以及受害者个人。银行和电信企业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一旦受害人是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受骗或是银行和电信企业未能在预防上起积极作用,就有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同时,一旦公安部门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且证明是由于银行和电信企业的一部分原因所导致的,那就要在银行和电信企业内部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五)强化公安,电信企业和银行的合作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电信企业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取得公民信任,并通过银行转账等诈取钱财。电信诈骗的犯罪模式大致为此种类型。由此可以看出,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加强。首先,公安机关需要和电信企业以及银行形成联动机制,在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趋向时要及时出警,或是向电信企业和银行提供预警信息;其次是,电信企业需要加强对自身员工的管理和信息的保密,一方面杜绝用户个人信息外泄,另一方面,及时向用户发布公安部门的预警信息。同时,电信企业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于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信号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要严格贯彻实名登记制度;最后,银行作为诈骗资金流动的桥梁严把资金关,当涉及可疑资金时,银行部门要快速反应,采取措施留住受害人的资金,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银行职员也应在日常工作中向客户宣传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防范措施,三方互相协调合作才有可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责任编辑: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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